外汇展业改革配套制度呼之欲出:8类尽职免责情形明确

无敌椰子 阅读:65 2024-09-19 04:45:02 评论:0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展业办法》)实施9个多月以来,业内期待的配套制度终于呼之欲出。

  2023年12月,国家外汇局于发布了《展业办法》,推动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营造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展业办法》是银行外汇展业基础性、框架性制度,其中关于尽职免责原则及风险交易报告等重点内容受到银行广泛关注,希望进一步明确具体执行规则。

  为回应银行诉求,国家外汇局近日在《展业办法》确立的原则和框架下,起草了《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尽职免责规定》)及《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报告办法》)的配套制度,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

  国家外汇局在两项配套制度的起草说明中表示,两份文件旨在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查责任边界,细化银行外汇展业事后监测报告操作要求,指导银行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更好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尽职免责规定》共四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银行在开展外汇展业改革过程中的尽职免责情形和申述评议机制等;《报告办法》共四章二十三条,主要涉及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的报送要求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

  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是国家外汇局下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8月1日,国家外汇局召开的2024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明确,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完善“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跨境交易管理机制。

  尽职免责是银行推进外汇展业改革过程中最关心的重点之一。记者从国家外汇局了解到,《尽职免责规定》起草思路主要有以下三大出发点:

  一是充分保障银行权益。结合银行诉求,梳理形成银行代客外汇业务尽职免责适用情形,提供涉嫌违规事项申述评议渠道,更好地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促进外汇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企业。

  《尽职免责规定》梳理形成8类尽职免责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信赖利益保护、第三方机构过错、国际规则遵循、超越审查能力、妥善处置持续跟踪业务、执行便利化政策、创新业务首错免罚等。对每类情形明确了基本内涵和适用条件,并明确后续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补适用情形。

  例如,《尽职免责规定》第十条明确,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而作出的,且银行已审查确认该报告不存在专业资质缺陷、关键数据错漏、违反基本常识及逻辑不一致性等显著质量问题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又如,第十五条强调创新业务首错免罚,即银行在先行先试外汇局批准的试点业务、鼓励开展的创新业务中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是发挥市场自律机制作用。银行可就涉嫌外汇违规事项向外汇局提起申述;由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织同业专家开展评议,保障评议意见中立性、客观性;评议结果供外汇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参考。

  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述评议包括银行发起申述和外汇局审议后提交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进行组织评议等环节。《尽职免责规定》明确是否启动评议由外汇局集体审议决定,是否评议和专家评议结果均反馈银行。

  具体操作层面,《尽职免责规定》总则第三条明确,外汇局对银行涉嫌外汇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尽职免责情形,并可通过外汇市场自律机制随机抽取银行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出具评议意见,作为定性裁量参考。

  第七条则规定了外汇局和银行双方的举证责任。外汇局进行检查处罚,对银行涉嫌外汇违规承担举证责任;银行申述提出具有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尽职免责情形的,对申述意见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扩大政策惠及面。尽职免责适用对象包括在境内的所有银行,不仅限于适用《展业办法》办理业务的银行。适用范围是银行所有代客外汇业务,包括对公和对私业务。

  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报告办法》第三条明确,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本行境内、境外机构和个人客户(以下统称交易主体)存在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的,应当监测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外汇风险交易行为是指涉嫌涉及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是指与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

  具体到报送方式,第四条要求,银行应当及时通过其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至于报送时限,第九条规定,银行应当在按本机构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外汇风险交易信息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报告办法》还要求银行完善与外汇展业改革有关的内部管理措施。具体要求包括: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系统、信息等资源保障支持;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以交易主体为基本单位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为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运行、人工分析与识别、报送等提供保障;做好资料留存和信息安全管理,等等。

  记者还从国家外汇局了解到,《报告办法》起草思路主要有以下三大出发点:

  一是推动银行树立风险为本的理念,促进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发挥银行直接面对客户的优势,指导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外汇风险交易监测报告机制,监测范围覆盖银行各类外汇客户,促进及时识别和处置风险,进一步优化外汇微观监管。

  二是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规则,提高风险交易监测精准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为依据,统一并明确银行报送外汇风险交易规则与路径,便利银行履行报送义务,增强主动报告意识,保障报告质量,提升法规执行效果。

  三是以银行总行为抓手,强化改革的系统性和制度性设计。以银行总行为抓手,推动银行在外汇展业改革的框架下,统筹内部资源、强化内控管理,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监测和报告体系,有利于在外汇领域形成统筹金融开放与安全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切实为高水平开放保驾护航。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也提到了尽职免责。一方面,银行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另一方面,银行未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作为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进行报送,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勤勉尽责对该交易信息进行人工识别、未报送理由具有逻辑性和合理性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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